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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FAMOUS TRADE MARK)又称为周知商标,最早出现在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我国于1984年加入该公约,成为其第95个成员国。和其他加入《巴黎公约》的成员国一样,依据该公约的规定对驰名商标给予特殊的法律保护,已经成为我国商标法制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在中国,驰名商标是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根据企业的申请,官方认定的一种商标类型,在国内为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中国法律对驰名商标的解释是:驰名商标是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其中“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驰名商标被赋予了比较广泛的排他性权利。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不仅仅局限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申请注册或者使用时,都将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而且“驰名商标”持有企业的公司名以及网址域名都会受到不同于普通商标的格外法律保护。